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自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
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1)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有关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代理提出申诉、控告;
(2)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法律意见;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羁押的理由,并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